团队动态

累计为5万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完成***法律事务,个案其中涉及纠纷达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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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投资的十二条潜规则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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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读懂增资扩股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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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如何在疫情期间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2020年春节前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影响了全国人民的出行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律服务行业传统的工作方式也造成冲击,引发了许多法律人士对于开展线上办公、打造信息化服务团队的思考和探索。对于从事破产业务的管理人而言,如何在疫情期间恰当履职,不仅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展,也事关管理人的勤勉尽责。 疫情发生后,许多法院(含破产法庭)第一时间发布指引文件,对疫情期间管理人的履职予以规范,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也发文指导管理人积极应对疫情并有效开展信息化办公。一方面,管理人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的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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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始股东如何在融资过程中保障公司控制权

    在传统经济被迫寻找新出路的当下,民间开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他们借助互联网优势开拓新的商业模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人。但是,创业企业的创始股东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难以绕开的问题,那就是既要吸引投资人的资金以建立新的运营体系和扩大销售,又不能因投资人的加入而影响公司按照自己的既定战略规划持续发展。归纳而言,就是如何在融资的过程中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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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协议-邓晓华律师

    01 01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邓晓华律师 虚拟股权激励是在不用大幅度增加薪资福利的情况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佳激励方式。 虚拟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股权形式的虚拟化。 虚拟股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股权。公司为了很好地激励核心员工,在公司内部无偿地派发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给公司核心员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第二,股东权益的不完整性。 虚拟股权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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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公司股权退出机制怎么定?

    不管是实股、期权还是虚拟股,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和约束关系,.好提前约定分手时如何退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降低对双方的风险,退出机制的设计也尤为重要。 重庆股权投资律师在本文主要跟大家分享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主要从退出情形,退出价格,退出股份处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退出情形; 一般退出情形分为三种:正常退出、过失退出、特殊退出。 1、正常退出: 主要是针对激励对象与公司友好分手的情况,比如员工在职,但短期面临资金压力,想退出变现。对于主动申请退出的处理,如果员工股东多的话可以规定一个办理的窗口期,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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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缺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许多..大型民营企业都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崩盘。尤其中小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少,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不透明,难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公开募集资金,也难以通过向银行贷款获得债权融资。因此,私募股权融资成为中小企业的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业不得已的现实选择。 私募股权融资是私下募集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方式,即企业以股权作为交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近几年,随着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投资高成长性企业,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收益成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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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引入专业机构的作用

    破产重整引进外部投资人是推进破产企业破产重整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虽然引进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在我国破产实践中屡见不鲜,但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在破产法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无形中增加了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应的也向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律师的实践工作提出了挑战。本文拟从实践中外部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出发,分析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承担的主要风险,解析破产重整投资人律师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为未来破产立法上设置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提出建议。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不仅包括单一意义的破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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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注册制下认缴的注册资本越多越好吗?——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二)

    我在律师服务实践中,经常遇到客户提出的一个问题,既然认缴制不强制要求立即缴纳出资,公司设立时认缴的资本越大越好,注册资本越大越容易获得商业机会,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但实际上是这样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明白。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力和企业资信状况无直接关联,不少朋友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随着认缴制四年多推广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失去了在实缴制背景下的反映公司资金实力和资信状况的功能。只能代表股东承诺在公司对外欠债务不能偿还,造成公司破产的特定条件下,股东有义务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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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之间对于认缴出资的缴纳期限是否可以不同?——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27、28、30条对股东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违约等情形进行分别的规定,但对于股东之间是否需要同时一并进行出资,并没有进行明确限制。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依据《公司法》立法精神,除《公司法》条款中已经明确限制的法定事项外,授权公司股东可以就股东之间权利义务通过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方式进行意思自治。 股东之间对于认缴出资的缴纳期限是否可以不同?——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三) 只要股东之间就各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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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时对股东权利的影响——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四)

    由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而两种性质公司的设立的条件不同,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一般出现在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中,我们只就有限公司形式下存在的差异进行讨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时对股东权利的影响——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四) 财产性权利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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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违约出资的法律后果——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五)

    《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违约出资的应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分别如下文所述。 股东违约出资的法律后果——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五) 一、其它如期出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法未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为了真正约束股东各方,我们一般会建议发起股东在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如违约逾期出资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这样股东基于认缴出资行为就有了比较完整可执行权利义务约定,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就十分明确各自清楚自己经济和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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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应怎样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六)

    《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对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范围和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对此做如下解析。 股东应怎样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六) 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范围和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货币外股东可以用于出资财产的范围和条件,“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该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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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劳务可以作为财产进行资本出资吗?——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七)

    个人劳务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出资,这需要根据拟设立企业的性质不同而进行判断,不同的企业性质决定着能否以劳务进行出资。其产生差异的法律根源在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个人劳务可以作为财产进行资本出资吗?——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七) 劳务是否可用于向公司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由于劳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没有进行形式上评估作价的可能,所以个人劳务不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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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股东对未出资股东认缴出资的连带责任风险不可不查——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八)

    我在对新设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发现,大多数准备设立公司的投资人或股东,对“发起股东对未出资股东认缴出资的连带责任风险”这一问题没有基本的认识和任何风险防范措施,甚至连不常从事公司法服务的律师都不一定清楚上述风险。本次我们这一重要的法律常识进行分析和宣讲,希望加强各位在公司设立时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项目投资。 发起股东对未出资股东认缴出资的连带责任风险不可不查——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八)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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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实务中的特点、常见争议及其治理建议

    股权激励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为原则,以实现公司利益.大化为目标,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股权激励并非上市公司的..,相反,非上市公司也可以设计出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但是相比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其复杂程度、棘手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本文试通过实务中的真实案例探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常见纠纷,以期帮助非上市公司构建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2016年7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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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邓晓华律师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具有23年律师执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1500余件,参与(含投资)股权类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数十起,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现担任数十家政府机构、平台企业、私募公司的法律顾问或投资顾问。先后荣获“重庆市九龙坡区十大杰出青年”、重庆市律师协会“较佳民商事诉讼律师”等荣誉称号,系九龙坡区政协委员及智库专家、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科技部入库“创新创业导师”和重庆高新区特聘 “创业导师”。邓晓华律师作为经验丰富的天使投资人,充分发挥熟悉法律和投融资实务的优势,带领“投融资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股权类融资、政府基金及私募基金投资领域的法律和投资事务,专门针对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创新的定制化法律服务,满足创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中前端法律需求。帮助企业不断规范壮大,更容易获得股权融资,通过股权并购重组,助推企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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