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依据《公司法》立法精神,除《公司法》条款中已经明确限制的法定事项外,授权公司股东可以就股东之间权利义务通过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方式进行意思自治。

特别提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约定股东的认缴出资在不同时间进行分别出资的情况下,在所有股东认缴出资全额缴纳完毕前,股东所获得的公司利润分配权、决策权等权利占比,与股东在工商登记时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将下期一讲座中进行详细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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