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它如期出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法未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为了真正约束股东各方,我们一般会建议发起股东在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如违约逾期出资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这样股东基于认缴出资行为就有了比较完整可执行权利义务约定,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就十分明确各自清楚自己经济和法律责任,能很好约束创始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因个别股东出资违约的原因,影响新设立公司整体的正常经营,保证全体股东经营公司目的顺利达成。
律师建议:
基于上述对《公司法》的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对新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言,在认缴出资制度下,由于存在股东不能如期出资或者不能出资的风险,需要发起股东对于发起股东的逾期出资行为,在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违约出资行为,作出具有可实施性违约处理约定,来有效约束股东各方如期缴纳公司认缴出资,保证公司在设立后的拥有基本的经营资金,并对其它守约股东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