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时对股东权利的影响——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四)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0-04-30     二维码分享
由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而两种性质公司的设立的条件不同,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一般出现在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中,我们只就有限公司形式下存在的差异进行讨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时对股东权利的影响——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四)
财产性权利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除外”。1、分红权差异;该条规定明确了股东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分红权是以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实际出资比例为依据的,而非以股东在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认缴出资比例来进行确定的,即分红权存在差异。2、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差异;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对实缴出资未全部到位的股东的认缴权进行了限制,更多保护了如期出资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认缴的优先权,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证了公司在注册资本的有效缴纳,提高公司的财产充实率,保护债权人安全,提高公司参与经营活动过程中资产实力,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公司决策和管理者选择权方面:整个公司法未对股东在未实缴出资情况前提下,行使对公司的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作出限制的规定,但《公司法》28条规定对未如期出资的股东规定了对未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析,我们认为因为对未如期出资股东法律通过适用违约规则进行了约束调整,又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未如期出资并不能免除股东对公司缴纳出资义务和责任,所以股东基于认缴出资享有的对公司经营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仍然拥有参与权,不能进行约束。

综上所述:1、不如期缴纳出资在财产性权益上的分红权或者新股认购权会受到限制,股东获得公司利润收益与股东实缴出资有关。2、股东对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不受实际出资影响,但会对其它股东承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鉴于法律的上述规定,就要求共同设立公司的合伙股东,应充分了解法律的上述规定内含和实际效果,在选择合伙股东时,应充分考虑合伙股东出资能力和商业信用问题,避免公司设立后由于股东出资不能或者还原如期缴纳时对公司或者合作项目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做好公司资金补充缴纳或者新股东替代预案,并写入公司章程,做到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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