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9-04 认缴注册制下认缴的注册资本越多越好吗?——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二)

    我在律师服务实践中,经常遇到客户提出的一个问题,既然认缴制不强制要求立即缴纳出资,公司设立时认缴的资本越大越好,注册资本越大越容易获得商业机会,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但实际上是这样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明白。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力和企业资信状况无直接关联,不少朋友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随着认缴制四年多推广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失去了在实缴制背景下的反映公司资金实力和资信状况的功能。只能代表股东承诺在公司对外欠债务不能偿还,造成公司破产的特定条件下,股东有义务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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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股东之间对于认缴出资的缴纳期限是否可以不同?——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27、28、30条对股东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违约等情形进行分别的规定,但对于股东之间是否需要同时一并进行出资,并没有进行明确限制。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依据《公司法》立法精神,除《公司法》条款中已经明确限制的法定事项外,授权公司股东可以就股东之间权利义务通过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方式进行意思自治。 股东之间对于认缴出资的缴纳期限是否可以不同?——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三) 只要股东之间就各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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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时对股东权利的影响——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四)

    由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而两种性质公司的设立的条件不同,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一般出现在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中,我们只就有限公司形式下存在的差异进行讨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注册出资不一致时对股东权利的影响——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四) 财产性权利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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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股东违约出资的法律后果——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五)

    《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违约出资的应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分别如下文所述。 股东违约出资的法律后果——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五) 一、其它如期出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法未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为了真正约束股东各方,我们一般会建议发起股东在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如违约逾期出资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这样股东基于认缴出资行为就有了比较完整可执行权利义务约定,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就十分明确各自清楚自己经济和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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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股东应怎样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六)

    《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对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范围和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对此做如下解析。 股东应怎样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六) 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范围和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货币外股东可以用于出资财产的范围和条件,“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该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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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个人劳务可以作为财产进行资本出资吗?——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七)

    个人劳务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出资,这需要根据拟设立企业的性质不同而进行判断,不同的企业性质决定着能否以劳务进行出资。其产生差异的法律根源在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个人劳务可以作为财产进行资本出资吗?——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七) 劳务是否可用于向公司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由于劳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没有进行形式上评估作价的可能,所以个人劳务不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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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发起股东对未出资股东认缴出资的连带责任风险不可不查——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八)

    我在对新设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发现,大多数准备设立公司的投资人或股东,对“发起股东对未出资股东认缴出资的连带责任风险”这一问题没有基本的认识和任何风险防范措施,甚至连不常从事公司法服务的律师都不一定清楚上述风险。本次我们这一重要的法律常识进行分析和宣讲,希望加强各位在公司设立时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项目投资。 发起股东对未出资股东认缴出资的连带责任风险不可不查——邓晓华股权律师股权讲堂系列之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与缴纳实务(八)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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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实务中的特点、常见争议及其治理建议

    股权激励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为原则,以实现公司利益.大化为目标,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股权激励并非上市公司的..,相反,非上市公司也可以设计出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但是相比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其复杂程度、棘手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本文试通过实务中的真实案例探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常见纠纷,以期帮助非上市公司构建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2016年7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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