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邓晓华股权律师团队主要从事案件诉讼,执业经验丰富,主要提供股权架构,股权投融资等服务,拥有丰富的资产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策划等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和投融资资源,拥有优秀成熟的律师队伍。而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企业股权并购的这样的投资方式应该具备的前提条件,并不会任何情况都适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跟随重庆股权投融资律师来了解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帮助。
一、目标公司的某些资产或业务对投资公司没有利用价值或不能持有时,如采用股权并购,应对这些资产或业务剥离,或采用资产并购的方式将垃圾资产甩掉。
二、如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尽心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市价的情况下,不宜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行投资。
三、目标企业必须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不能是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只有公司类型的企业才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才表现为股权。而非公司类型的企业,没有独立的人格,加之这类的投资人对企业负连带责任,而公司不能成为这样企业的投资人,所以公司不能对非公司企业进行股权并购。
四、目标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品牌、机器设备、场地等应当对投资公司有利用价值,否则就没有并购的必要,除非需要目标公司的壳。
五、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不宜适用股权并购。虽然从理论上讲,凡是公司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但如目标公司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财务记录、财务核算和财务凭证的公司,或资产、财务、纳税、合同管理混乱的公司,如适用股权并购,风险太大!
六、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的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以上就是股权投融资律师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适用股权并购应该具备的前提条件,希望这些知识在大家遇到同样的情形时能够有帮助,如果想咨询其他专业问题,也欢迎大家致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